提供年金或壽險保障,透過連結到指定的投資標的,享受投資績效,累積帳戶價值。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分比重,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並與他業金融商品有所區隔,暨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之政策推動,已於96年10月1日起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以下簡稱最低比率規範)。
為增進民眾及保險從業人員對於最低比率規範意義的了解,爰特別說明如下:比率定義
所謂「比率」是指死亡給付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得出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
比率=死亡給付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金額×100%,有關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之最低比率如下表所示:
|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 15足歲~40歲 | 41歲~70歲 | 71歲以上 |
|---|---|---|---|
| 比率 | 130% | 115% | 101% |
「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之比率;
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
比率之檢測時點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保單無繳交續期或彈性保險費之情形時,則尚無重新計算比率之需要。
舉例說明
說明:
以本公司「中泰人壽金好鑽變額萬能壽險」為例,「甲型」、「乙型」或「丙型」係指因保險型態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
乙型:
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帳戶價值比率兩者之較大者。
註:「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1)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15足歲以上、40歲(含)以下者:130%。
(2)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41歲(含)以上,70歲(含)以下者:115%。
(3)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101%。
註:「保單帳戶價值比率」係指下列數值:
(1)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15足歲以上、40歲(含)以下者:130%。
(2)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介於41歲(含)以上,70歲(含)以下者:115%。
(3)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101%。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之 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或全殘)者,本 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 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範例:
最低比率規範僅適用於96年10月1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並不溯及過去已簽訂之有效契約,另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不納入最低比率規範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