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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12.15 中泰精字第1000098號函備查
年金累積期間(投資期間):至少10年。
年金給付期間:
(1)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要保人可選擇領回方式:
1.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2.分期給付(依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2) 年金保證期間: 10年。
(3) 年金給付開始日:
1.不得低於第10保單週年日且年滿65歲。
2.不得超過被保險人80歲之保單週年日。
(4) 中泰人壽福虎昇豐外幣變額年金保險限一次給付
( 中泰人壽福虎昇豐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函,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
(年金金額的計算)
( 中泰人壽福虎昇豐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依中央銀行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央外柒字第0970017778號函,本公司目前僅開放年金給付方式為一次給付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選擇年金給付方式,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給付方式,但於年金給付期間則不得申請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變更。本公司根據要保人選擇給付之方式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之年金金額:
一、一次給付:
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除以年金現值因子所計算出之金額。
前項計算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數值,本公司根據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個交易日匯利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並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轉入一般帳戶,以新台幣給付之。
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計算年金受益人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年金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收到書面通知之後第一個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一次貼現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若無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採用之年金現值因子所引用之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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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繳交之保險費 |
費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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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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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6.65萬(不含) |
小於5.00萬(不含)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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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6.65萬(含),小於16.65萬(不含) |
大於5.00萬(含),小於12.50萬(不含)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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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16.65萬(含),小於26.65萬(不含) |
大於12.50萬(含),小於20.00萬(不含)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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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26.65萬(含),小於40.00萬(不含) |
大於20.00萬(含),小於30.00萬(不含)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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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40.00萬(含),小於66.65萬(不含) |
大於30.00萬(含),小於50.00萬(不含)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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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66.65萬(含),小於100.00萬(不含) |
大於50.00萬(含),小於75.00萬(不含)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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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100.00萬(含) |
大於75.00萬(含) |
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