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5.02.21 中泰精字第95000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6.01.10 中泰精字第96000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6.08.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9.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05.30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04.09 中泰精字第990026號函備查。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全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全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