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6.01.12 中泰精字第96000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2.29 中泰精字第97001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5.30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06.02 中泰精字第97006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8.01 中泰精字第97008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9.30 中泰精字第97012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8.07.31 中泰精字第980039號函備查。
一、主契約為投資型商品時:按主契約當時「危險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主契約為非投資型商品時:按主契約當時「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