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燒燙傷附加條款

核准文號

中華民國 96.01.12 中泰精字第96000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2.29 中泰精字第97001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5.30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06.02 中泰精字第97006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8.01 中泰精字第97008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7.09.30 中泰精字第97012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8.07.31 中泰精字第980039號函備查。

 

 

保險期間:一年。

 

 

名詞定義

  •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給付內容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 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惟同一被保險人在本公司所得申請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一、主契約為投資型商品時:按主契約當時「危險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主契約為非投資型商品時:按主契約當時「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五。